(2015)运盐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蔡X与被告蔡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X,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蔡X,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蔡XX,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与被告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X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