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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蔡X与被告蔡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X,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蔡X,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蔡XX,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与被告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X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