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合肥同功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合肥同功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91号原告:合肥同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南路黄巷村,组织机构代码74488355-5。法定代表人:何兴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剑,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君美,该公司职员。被告: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大厦1703-1706室。法定代表人:尹可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同功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同功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同功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同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合肥同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