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陈某,女,1947年6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道财,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某甲,男,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被告:刘某乙,男,1971年10月1日生。被告:刘某丙,女,1970年12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收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黄玉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