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郑某、赵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80年12月生,汉族,住淮滨县。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62年3月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423号,(2013)淮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赵某于本判决法律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郑某款24278元。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在淮滨县教体局有工资收入每月26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某在淮滨县教体局的工资收入每月1300元,至履行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新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温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