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河南省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耿付申,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宗军,校长。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尚欠部分货款4000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其后被执行人主动将尚欠款40000元交付至本院。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案执行费300元,并已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