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罗昭会与庞劲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昭会,庞劲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316号原告罗昭会,女,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代理人尚晓宁,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劲,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901230018,个体工商户,字号重庆市九龙坡区天上皇宫沐足城,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天宝路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昭会诉被告庞劲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昭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昭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昭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印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