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浙江三星防撬门股份有限公司驻枣办事处与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传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三星防撬门股份有限公司驻枣办事处,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传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商初字第55号原告:浙江三星防撬门股份有限公司驻枣办事处。被告: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传雪。原告浙江三星防撬门股份有限公司驻枣办事处与被告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传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三星防撬门股份有限公司驻枣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浙江三星防撬门股份有限公司驻枣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维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