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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许兴志与凉山州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兴志,凉山州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310号原告许兴志,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陈德兵,系西昌市经济试验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凉山州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东路南苑小区东楼钰楼2单元1层2-1-1号。法定代表人吴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洁,系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洋,女,汉族,住凉山州工商局,系凉山州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兴志诉被告凉山州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兴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兴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兴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许兴志负担。审判员  田阿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 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