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行审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申请执行绿足坊店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绿足纺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行审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曹禄生,局长。被执行人绿足纺店。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年)卢城管罚第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年)卢城管罚第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年)卢城管罚第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年)卢城管罚第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志臣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