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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博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臧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臧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方博民初字第22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3月10日生。被告臧某甲,男,1966年11月23日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臧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臧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臧某已、长女臧某丙,现都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吵嘴生气,特别是自2012年2月份被告为逃避赡养其父母,不顾原告在家生活的艰难感受,不辞而别,自此与原告没有任何联系。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臧某已到庭作证的证言;被告臧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臧某甲于1987年1月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1988年2月23日生育长子臧某已,于1990年5月28日生育长女臧某丙,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告臧某甲于2014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臧某甲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告臧某甲于2014年3月外出至今未回,原被告分居生活且互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被告共同财产本院暂不予处理。被告臧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臧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天祥审 判 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李新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邓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