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叶开楚、金美香等与玉环县鑫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开楚,金美香,玉环县鑫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叶开楚。原告:金美香。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永恒。被告:玉环县鑫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经荣。委托代理人:冯锡平。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开楚、金美香与被告被告玉环县鑫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开楚、金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叶开楚、金美香负担。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