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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徐传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重兴嘉园4号楼402-01。法定代表人赵东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梅,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传峰,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杰,北京杰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传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7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锐代理审判员 姚 红代理审判员 邾映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