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郑岩、高志强与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原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岩,高志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原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郑岩,女,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柳河街13号楼2单元302室。原告:高志强,男,1975年5月20日生,满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葛布前街9-1号楼1单元503号。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开原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岩、高志强与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原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岩、高志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岩、高志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岩、高志强撤回起诉。诉讼费2530.00元,减半收取1265.00元,由原告郑岩、高志强负担。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娇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