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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调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明林等与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7)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林等,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林等。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431号。法定代表人万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明林、吕文杰、宋祚俊、高文解、姜永东、刘泽星、孙波、董波、徐强、袁文超、高志懋、刘文福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即劳人终字第435、356号调解书,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