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黄楚希与吴永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楚希;吴永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黄楚希,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郑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健,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永奕,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黄楚希与被告吴永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楚希的委托代理人郑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永奕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5月12日至2013年1月12日,若逾期不归还则每天按本金的1%计算滞纳金。收到借条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60000元。现还款期已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均未果,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6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1月13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原告提供被告所写的借条作为证据。被告吴永奕没有答辩。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所举借条的真实性,认定原告所诉被告欠其借款60000元未按期偿还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原告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期还款付息属违约,应当承担还款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高于国家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永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楚希偿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990.27元,财产保全费892.21元,合共1882.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偿付借款本息时一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 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