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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生柱与孙海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生柱,孙海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生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董华刚,经理。上诉人刘生柱因与被上诉人孙海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生柱以另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生柱的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生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上诉人刘生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贞子代理审判员  秦承兰代理审判员  金京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朴珍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