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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吴某。被告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永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佩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