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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保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余冬志与张春松、吴笑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冬志,张春松,吴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保字第00005-1号申请人余冬志。被申请人张春松。被申请人吴笑梅。申请人余冬志为防止被申请人张春松、吴笑梅转移财产,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春松、吴笑梅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姚曼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愿以车辆号鄂b×××××小型客车一辆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冬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春松、吴笑梅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余冬志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