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朝阳市龙城区海龙街道八里堡村民委员会、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区海龙街道八里堡村民委员会,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西大营子村。法定代表人耿士林,经理。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海龙街道八里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四段19号。法定代表人李飞,主任。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二段8号。法定代表人宋臻,区长。申请执行人朝阳泽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海龙街道八里堡村民委员会、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程(试行)》第128条第(4)项、第130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一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由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芳审 判 员 滕云峰代理审判员 吕晓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