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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淑珍诉被告芦静、杨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芦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61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54年12月29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芦某,女,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芦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立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