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至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凤珍诉被告杨艳、刘均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珍,杨艳,刘均辉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414号原告陈凤珍,女,生于1978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告杨艳,女,生于1976年12月1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刘均辉,男,生于1973年5月1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珍诉被告杨艳、刘均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珍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撤诉减半交纳875元,由原告陈凤珍负担。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