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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85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某,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勇人民陪审员  连志茂人民陪审员  刘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露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