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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蜀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毛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民初字第36号原告毛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本案)。审判员  薛宏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