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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石井福与孙忠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井福,孙中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68号原告石井福,男,1951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孙中雨,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石井福诉被告孙中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井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井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