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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王××故意伤害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times,丁×&times,王×&times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刑初字第00203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女,××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张××,男,××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人丁××,男,××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人王××,女,××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李伟,系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以被告人丁××、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丁××、王××方一次性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对被告人丁××、王××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丁××、王××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韩凤莲负担。审判长  闫晓峰审判员  赵庆华审判员  陈国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春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