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家福与杨明芳所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85号起诉人杨家福,男,汉族,罗平县人,农民。本院收到起诉人杨家福的起诉状,以杨明芳将属自己的土地补偿费领取为由,要求杨明芳返还444873.60元人民币。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杨家福与杨明芳所有权纠纷一案,杨明芳系村民小组组长,起诉人杨家福持有的承包经营权证所记载的小凹子(地名)的水田地块亩数与实际的亩数不一致,且起诉人所谓被征收的5亩多的“旱地”,无相应承包经营权证予以证实,而起诉人所在的村民小组认为应属含起诉人在内的41人管理、使用,实属土地争议,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家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庭伟审判员 龙 彦审判员 李旭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柴瑞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