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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河间市大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林世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大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林世猛,林健,张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大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舫,总经理。被执行人林世猛,男,1972出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林健,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张秋生,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大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秋生、林世猛、林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健银行存款19788元,林世健银行存款152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