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李玄与李小海、王艳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玄,李小海,王艳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李玄,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泉勇,农民。法定代理人段文智,农民。被执行人李小海,农民。被执行人王艳双,农民。李玄与李晨曦、李小海、王艳双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玄于2015年2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