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春平与王建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平,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0674号原告赵春平。被告王建。委托代理人钱正芳(特别授权),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平与被告王建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平撤回对被告王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春平负担。审 判 长 朱 均代理审判员 周鑫涛人民陪审员 戚怀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毛童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