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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春平与王建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平,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0674号原告赵春平。被告王建。委托代理人钱正芳(特别授权),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平与被告王建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平撤回对被告王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春平负担。审 判 长  朱 均代理审判员  周鑫涛人民陪审员  戚怀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毛童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