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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宁霞申请执行郸城县供销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霞,郸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50号申请人宁霞,女,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城郊乡王楼行政村罗庄村001号。被申请人郸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段廷信,任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申请执行人宁霞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郸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人宁霞申请执行的没有具体内容,本院认为,应依法驳回申请人宁霞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宁霞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展贤亮执行员  展 新执行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