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宁霞申请执行郸城县供销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霞,郸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50号申请人宁霞,女,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城郊乡王楼行政村罗庄村001号。被申请人郸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段廷信,任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申请执行人宁霞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郸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人宁霞申请执行的没有具体内容,本院认为,应依法驳回申请人宁霞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宁霞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展贤亮执行员 展 新执行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