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邯郸市复兴区纺织机械厂职工。委托代理人邓巍,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李红霞。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委托代理人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代 路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