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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废品收购,住吴川市。因本案于2014年1月6日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覃巴边防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水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凌晨,杨某伦(已判刑)和刘某锋(批捕在逃)、被告人刘某甲一起在吴川市覃巴镇“晓凤”宵夜档吃宵夜。至凌晨2时左右,杨某耀和其朋友杨某杰、麦某鹏、麦某龙、杨某辉、杨某坤等人从梅录回到“晓凤”宵夜档吃宵夜。此时,杨某伦等人吃完宵夜准备离开,杨某伦随脚踢起一个易拉罐啤酒罐,易拉罐落在杨某耀旁边,为此杨某耀与杨某伦发生口角。杨某伦过去用手卡到杨某耀脖子上将杨某耀压倒在地,随后被在场的杨某杰等人拉开,杨某伦、杨某耀两人继续发生口角。杨某伦随后打电话叫朋友过来帮忙,几分钟后,刘某锋带其他3、4个人开两台摩托车来到“晓凤”宵夜档。杨某伦对刘某锋等人说“是兄弟的就帮我打他”,随后刘某锋、刘某甲等4、5个人向杨某耀追去,杨某耀见状开始往一边跑,跑了4、5米即被刘某锋等人追上围住,刘某锋等人围住杨某耀对其拳打脚踢,其中刘某甲推了杨某耀几下,踢了杨某耀几脚,另外一人拿了一个玻璃啤酒瓶砸到杨某耀头部,杨某耀随即倒地。众人打完杨某耀后逃离现场,杨某耀则被朋友杨某辉等人送到吴川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吴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覃巴边防派出所投案,并在民警的主持下与被害人杨某耀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由刘某甲赔偿人民币40000元给杨某耀,取得了杨某耀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杨某耀的陈述,同案人杨某伦的供述,证人杨某辉、杨某炯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和解申请书,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甲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刘某甲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已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四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刘某甲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甲是初犯,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刘某甲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建 冲代理审判员 刘 敏 英人民陪审员 邓 晓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