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洪兵与重庆明达天晨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兵,重庆明达天晨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明达天晨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向家湾。法定代表人:李宣明,重庆明达天晨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廷红,重庆明达天晨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人事专员。上诉人李洪兵与被上诉人重庆明达天晨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07390号民事判决,李洪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李洪兵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洪兵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洪兵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洪兵负担。审 判 长 胡 敬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陈洁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银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