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书芹与宋辉、宋福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芹,宋辉,宋福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李书芹。委托代理人张信。被告宋辉。被告宋福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负责人薄世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川,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芹与被告宋辉、宋福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芹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宋福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芹撤回对宋福生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书江代理审判员 房 伟人民陪审员 谷贝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