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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武与王艺洁、胡远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王艺洁,胡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208-9号申请执行人张武,经商。被执行人王艺洁(曾用名王建丽),经商。被执行人胡远涛。协助执行人随州市玉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申请执行人张武与被执行人王艺洁、胡远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艺洁、胡远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200万元的给付义务,并拒绝申报其财产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艺洁、胡远涛在协助执行人随州市玉龙供水有限公司有未付工程款2660208.9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协助执行人随州市玉龙供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广水市人民法院。户名:广水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水市支行金信分理处。帐号:17×××0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诗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