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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林某、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某,罗某,黄某,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林某,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罗某,男,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罗某,女,199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西陆川县。法定代理人:林某,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罗某,男,193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黄某,女,194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城创新街39号。法定代表人:吕冠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某,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广西陆川县。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106-1号。代表人吴志东,该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林某等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某、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陆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林某等申请再审称:(2014)陆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有错,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陆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并改判被申请人陈某和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人292397元。本院审查查明:本院(2014)陆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22日送达申请再审人,于2014年4月22日送达被申请人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送达被申请人陈某,于2014年4月24日送达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于2014年5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林某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伟忠审 判 员  吕 渊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