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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长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长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12号罪犯李长平,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10)紫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宣判后,李长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长平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4月2日止,原判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长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表现良好。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2个,并被安康监狱评为2013年度“劳改积极分子”,提请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踏实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5年1月30日公示期间及当年2月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李长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踏实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平减去余刑,原判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