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5号_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周晓阳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周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被执行人周晓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2962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交罚决第NO:Z002962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传写审判员 何 茜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梅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2月9日地点:本院行政庭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邱传写、审判员何茜、审判员杨媚案件主审人:杨媚书记员:吴梅评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晓阳(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之违法行为一案记录如下:(由主审人介绍案情)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2962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准予执行。何:本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本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2962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邱:本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本人认为应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交罚决第NO:Z002962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议庭一致意见:同意主审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交罚决第NO:Z002962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移送执行审批表案号(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5号案由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被执行人周晓阳收案时间2015年1月30日行政审判庭结案时间2015年月日移送理由(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现已生效,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执行案件规程(试行)》,将该案的移送立案庭。经办人意见同意移送庭长审批意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