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商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潍坊清大爱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清大爱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商初字第772号原告潍坊清大爱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潍州南路5007号。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潍坊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90号。法定代表人张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清大爱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清大爱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清大爱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1元,减半收取1621元,财产保全费1260元,由原告潍坊清大爱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春玉审 判 员 汤婷婷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