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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冯青涛,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阔,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青涛、冯阔,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两人感情基础不深,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自2014年7月至今,原被告已分居5个月,期间原被告多次发生冲突,婚姻名存实亡,已无挽回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而恋爱,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夫妻感情很好,没有破裂。生活中磕磕碰碰属正常现象,被告有不足之处今后改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结婚数年,双方应当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夫妻间由于某种原因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角度不同发生争执属正常现象,彼此应通过合理方式加强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给双方一个重新认识自已和对方的机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兰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