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梅仁军、骆冬娥计划生育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梅仁军,骆冬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正安县凤仪镇解放街。法定代表人冯林波,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培超,男,系该局法规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永,男,系庙塘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梅仁军,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骆冬娥,女,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计生征决庙字(2006)第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2006)正执审字第161号《行政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梅仁军、骆冬娥计划生育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梅仁军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塘信用社以梅仁军名义所开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全部兑现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梅仁军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塘信用社以梅仁军名义所开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继厚审 判 员 赵明健助理审判员 郑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XX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