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XX仙与汤慧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仙,汤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24-2号申请执行人XX仙。被执行人汤慧娟。原告XX仙与被告汤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汤慧娟应归还给原告XX仙借款人民币20800元,并支付诉讼费人民币160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冻结被执行人汤慧娟工资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另经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绍兴市车辆管理处、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汤慧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