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庞×与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12528号原告庞×,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被告冀×,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现于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原告庞×与被告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炜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曹静波、王春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到河北省张家口监狱听取了被告冀×的答辩及质证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于2009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儿子冀××于2005年12月19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7月被告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被告被判处长期刑罚,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冀××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冀×辩称:不同意。(我们)还有感情,在一起都10多年了,我还有1年多就出去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自行相识,于2009年8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12月19日生育一子冀××。二人共同生活期间购置家用轿车两部(京××××××号福田牌小轿车、京××××××号小轿车)、房屋一套(河北省××市××县××花园×号楼×单元×层东户×号)。2013年冀×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刑人民币五万元。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婚后共同生活多年,被告虽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双方婚姻基础较牢固,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应珍惜婚姻及共同组建之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庞×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 炜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