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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非诉行审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新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祁斌安监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非诉行审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51号。法定代表人王开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雷,该局干部。被执行人祁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7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祁斌作出新安监罚(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本院依据新安监罚(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祁斌罚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安监罚(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作为江苏展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的违法事实清楚,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该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据新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新安监罚(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祁斌罚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晁岱卿审 判 员  董道平代理审判员  窦金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冬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