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曾雄与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雄,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曾雄,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韩国敏。委托代理人:刘英勋,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书彦,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雄诉被告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雄以未经过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雄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曾雄负担。审 判 长 陈 亮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梁思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文蓓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