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9-30
案件名称
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潘劲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潘劲松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18号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怀宁县高河镇育儿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39937004-0。 法定代表人:郑陆武,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潘劲松,男,个体工商户,汉族,住怀宁县。 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皖怀工商处字[2014]340822120140806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由该局于2014年9月22日所作的皖怀市监处字[2014]340822120140806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皖怀市监处字[2014]340822120140806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流生 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 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江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