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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非诉行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南京新麒麟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新麒麟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宁非诉行审字第14号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01305398-8。法定代表人侯玉平,区安监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万松。被申请人南京新麒麟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麒麟装饰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悦民路。组织机构代码:77128069-6。法定代表人陈玉婷,新麒麟装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军。委托代理人晏兵克,江苏兴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区安监局于2014年5月23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江宁)安监管罚(2014)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申请人新麒麟装饰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新麒麟装饰公司不服区安监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江宁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新麒麟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新麒麟装饰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区安监局2015年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区安监局申请执行的(江宁)安监管罚(2014)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现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润进审 判 员  马大山审 判 员  高 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