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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朱炳泉与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炳泉,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60号原告:朱炳泉。委托代理人:俞小华、董炜,桐乡市周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燕,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洲泉镇滨河路67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8703231240。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炳泉诉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炳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608.5元,由原告朱炳泉负担。审 判 员  王 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