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陆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启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