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崖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春华与荣成市荣兴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56号原告王春华。委托代理人张文刚。被告荣成市荣兴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勇波。委托代理人刘永红,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华与被告荣成市荣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源:百度“”